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他在中国所要
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这些任务,在现在苏维埃区域内已
经开始实现。但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打倒帝国
主义及国民党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治之后,而且在那时,中
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中华
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
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
政的政权和达到他在全中国的胜利。
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
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
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
政。
二、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
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
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官吏,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
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的分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
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
,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
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
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
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兵、劳苦
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
有苏维埃选举和被选举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
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代表产生方法是以产业工人的工厂和手业工人、农民、城市贫
民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这种基本单位选出的地方苏维埃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参加
城市或乡村苏维埃各种组织和委员会中的工作。这种代表须按期向其选举人做报告。选
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重新选举代表的权利。为着只有无产阶级才能领导广
大的农民与劳苦群众走向社会主义,中华苏维埃政权在选举时,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
权利,增加无产阶级代表的比例名额。
五、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
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
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
六、中华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剥削及彻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
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七、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利益,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使劳动群众脱离
资本主义的剥削,走向社会主义制度去为目的,宣布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
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严厉镇压一切中外资本主义的怠工和破坏阴谋,采取有利于工
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所了解的走向社会主义去的经济政策。
八、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的将中国从帝国主义榨压之下解放出来为目的,宣布中
国民族的完全自主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宣布一
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在苏维埃领域内
,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绝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的收回,帝国主
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商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回国有。在目前,可允许外
国企业重新订立租借条约继续生产,但必须遵守苏维埃政府的一切法令。
九、中华苏维埃政权以极力发展和保障工农革命在中国胜利为目的,坚决拥护和参
加革命战争为一切劳苦民众的责任,特制定普遍的兵役义务,由志愿兵役制过渡到义务
兵役制。惟手执无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权利,只能属于工农劳苦民众。苏维埃政权下,反
革命与一切剥削者的武装,必须全部解除。
十、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
目的。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经济
的和政治的权利,以除去反动社会束缚劳动者和农民自由的一切障碍,并用群众政权的
力量,取得印刷机关(报馆印刷所等)、开会场所及一切必要的设备,给予工、农、劳
苦民众,以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反革命的一切宣传和活动,一切剥
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苏维埃政权下,都绝对禁止。
十一、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
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
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十二、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
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
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
十四、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
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
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
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
阀、王公、喇嘛、土司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
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言语。
十五、中华苏维埃政权对于凡因革命行动而受到反动政治迫害的中国民族以及世界
的革命战士给予托庇于苏维埃区域的权利,并帮助和领导他们重新恢复斗争的力量,一
直达到革命的胜利。
十六、中华苏维埃政权对于居住苏维埃区域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一律使其享有苏
维埃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上的权利。
十七、中华苏维埃政权宣告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是与他站在一条革命战线上
。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苏联,是他的巩固的联盟者。
(原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一九三四年三月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