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万德利普来信上的批示 422   

  (9月20日)
  
  9月20日收到。
  
  我认为应当采纳第3条(作为基础),并火速行动。
  
  列宁
  
  致列扎瓦同志
  
  立即翻译,并印出5—10份,分送中央委员。


  注  释

422 这个批示写在美国人华·万德利普1920年9月18日给人民委员会的关于签订开发滨海地区和堪察加半岛合同的来信上(参看注393)。万德利普在信中提出三条建议。万德利普来信的内容,见列宁在1920年12月6日俄共(布)莫斯科组织积极分子大会上和在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俄共(布)党团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租让的报告(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0卷第64—68、96—97页)。——552。